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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6:57: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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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06)58号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二)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排堵保畅;
(三)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四)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五)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市政道路(含高架桥下地面)和规划城区道路旁的空地设置的停车场;包括人工值守停车场和自动计费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附属非营利性的机动车停车场,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域、停车场类型、服务条件、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大型交易会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道路收费停车场;
3、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停车场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1、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3、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2、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一条 城市繁华区域及分级划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交警、城管、规划、园林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需要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要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十五条 道路收费停车场应按照“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经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批准,向政府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收费收入纳入政府财政管理的,方可核准收费。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道路停车场和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可在一定时间段实行计时收费,但计费起点时间不得低于15分钟。其他停车场可按次收费,按次一次以12小时为限;也可实行计时收费,但计时在12小时以内的,不得超过按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场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场在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四)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
(五)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连续下客载客、卸货装货以15分钟为限)车辆;
(六)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场除外)停放的,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半价收取。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及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趋势,区分城市繁华区与其他区域,道路停车与路外停车场停车,车流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停车,居住地基本停车需求与办公、商业、文娱等机动停车需求,统一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定期发布。
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不超过8%的利润率,在省统一制定的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标准。
第二十条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其经营者应当向有权核准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申报表(见附件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道路停车场应提供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批准的文书、其他停车场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存复印件,租赁使用的应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服务价格登记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收费停车场均须按规定公开标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说明或承诺、收费核准机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停车场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群众监督。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地税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停车保管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财产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保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一: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附件二:机动车输停放保管服务费申报审批表
附件一:
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1、道路自动收费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每车位 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价收费。
  每车位 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2、道路人工收费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每车位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价收费。
  每车位 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3、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天·辆
车 型 分 类 收 费 标 准
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10
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 20
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 30
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0
  说明:车辆停放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
 
  
4、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车型 小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类型 时间


每月 每小时




每月
每月

  5 300   10 500   15 700 2 60

1 3 100 2 6 200 3 10 300 1 30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车型 小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时间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3 8 300 4 12 500 5 15 700 1 40
说明: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附件二: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申报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 内      容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电话  
财务主管/电话  




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室外固定停车棚/面积/车位数  
室外固定停车棚/面积/车位数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面积/车位数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申报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各存一份,留申请单位的一份审批单位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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